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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證書類別 機構ID-Cert類別九

本ID-Cert專向機構簽發,藉以支援數碼簽署並據以確認機構身分或其他主要特徵,以及識別獲適當授權持有特定密碼匙並代表該等機構作出數碼簽署的授權用戶身分。本ID-Cert僅向根據登記人申請表提供Digi-Sign所要求的機構資料的機構簽發。有關資料特別包括︰

  • (A)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辦理的商業登記、或豁免商業登記的文件;
  •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公司之登記資料,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註冊的海外公司的登記資料;
  • (C) 對於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或稅務局登記註冊的機構:
    •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註冊機構簽發驗證該機構存在的文件;
    • 該機構組成和存在所依據的相關法例的參考資料,及/或關於該機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相關註冊機構的註冊資料,及/或由適當的機構資料源提供關於該機構的註冊資料;及/或
    • 由按該機構註冊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執業的律師所出具與該機構使用數碼證書有關的法律地位、身分、權力、手續要求及/或限制方面的法律意見書;
  • (D)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局、部門和機構,則須遞交一份授權書。

此外,申請機構亦可透過向認可機構作出授權,安排由該等認可機構向Digi-Sign提供根據登記人申請表所要求的詳細資料。

由認可機構提供的登記人申請詳細資料必須包括申請機構的身分證明。此等證明必須能夠證實上文(a),(b)及/或(c)項中所列的登記人申請的詳細資料屬實。

為進一步說明上文,申請機構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非法團公司和法團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海外公司、法定團體、或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機構。

機構ID-Cert(類別九)的申請人須指定管理此申請的授權代表。授權代表的職責主要包括遞交申請、當面接收保密封套和向相應的授權用戶交付保密封套,以及述明授權代表的個人資料。為核實該授權代表的個人身分,該人士的個人資料將與(個人ID-Cert(類別一)適用)或(個人ID-Cert(類別八)適用)所列的其中一種文件所載的資料互相參照確認。若該指定授權代表本身已是個人ID-Cert(類別一)或個人ID-Cert(類別八)的登記人,則將免除該核實程序。

申請人亦須指定機構ID-Cert(類別九)的授權用戶,並述明授權用戶的個人資料。此等個人資料將與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的資料進行參照核實。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分證、護照、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經申請人妥善提供和確認能證實授權用戶個人資料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這些證書在登記人身分認證及產生數碼簽署方面的用途與個人ID-Cert(類別一)證書相同。

本機構ID-Cert(類別九)證書已參與《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項目下的證書互認計劃。

有關最新互認狀況的詳情,請參閱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GDEI)正式發布的具互認資格證書類別的信任列表。這信任列表亦保全於數字政策辦公室(DPO)。以下是他們各自發布的網址:

GDEI Website:

http://gdii.gd.gov.cn/list/content/post_949021.html

DPO Website

https://www.digitalpolicy.gov.hk/tc/our_work/digital_infrastructure/mainland/cepa/mr_ecert/trust_list/
hk_guangdong_ecert_trust.html

按此查詢有關此ID-Cert的收費詳情。